(2015)高法民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范赛飞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290号申请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道,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赛飞,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帅,总经理。被申请人范赛飞。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范赛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南、晏子路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高国用(2009)第3**号,地号3-(15)-34,面积6157.6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东)1688号的鑫彤飞大厦1至17层,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嘉益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保字第290号申请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镇府街197号。法定代表人吴兆道,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城大街中段路南(鑫彤飞大厦)。法定代表人范赛飞,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30层3018室。法定代表人范赛飞,总经理。被申请人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张德帅,总经理。被申请人范赛飞,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9号3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370727197610064284。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范赛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南、晏子路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高国用(2009)第3**号,地号3-(15)-34,面积6157.6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东)1688号的鑫彤飞大厦1至17层,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储民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嘉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