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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克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克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无业。2014年9月28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天台县看守所,同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克建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兵、李永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克建、被害人郑XX、袁XX、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克建分别以向被害人郑XX、袁XX、滕XX借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9万元,后将赃款全部用于黑3D赌博及还他人赌债。其中,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刘克建以其妻子生病及购买房产权为由,先后多次向郑XX借款,骗取其人民币8万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刘克建以为其妻子看病、购买房屋产权等理由,先后六次向袁XX借款,骗取其人民币7万元;2013年8月期间,刘克建以为其妻子看病及还他人欠款为由,向滕XX借款,骗取其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克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即被告人刘克建的供述,被害人郑XX、袁XX、滕XX的陈述,证人王XX、李XX、袁XX、李XX、张XX、吕XX的证言,户籍证明信,借条,欠条,情况说明,出所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据此,被告人刘克建的行为已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克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没有诈骗,借钱都打欠条了,且已还部分钱款,其欠郑XX是61000元,而不是80000元,欠袁XX是48000元,而不是7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克建以其妻子生病、购买房产权及翻盖车棚子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郑XX人民币共计80000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克建以为其妻子看病、购买房屋产权等理由,先后六次骗取被害人袁XX人民币共计70000元。2013年8月期间,刘克建以为其妻子看病及还他人欠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滕XX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刘克建将骗取人民币190000元全部用于黑3D赌博及还他人赌债。案发后,被告人刘克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克建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我玩黑3D共欠郑XX75000元,我给郑XX打了一个75000元的欠条,有一张5000元的欠条郑XX没有还给我,且我曾还给他14000元,还欠他61000元;我欠袁晓东70000元,后陆续我还他20000多元;我还从王XX、滕XX处借款40000元,但我从来没有以我妻子有病为由向他们借钱的事实。2、被害人郑XX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份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克建以妻子有病、翻盖车棚子、买房子产权为由多次从我这借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后我多次让他还钱,他总说过两天就还钱,后来我问过他的妻子袁XX才知道借钱的理由都是假的的事实。3、被害人袁XX陈述,证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克建以翻修车棚子、给妻子看病、给妻子办病退、购买房子的产权等理由多次从我这借钱共计人民币70000元,我多次让他还钱,他总说过两天就还钱,后来就联系不上他的事实。4、被害人滕XX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18日左右,被告人刘克建说他妻子生病需要用钱,想让我和王XX用房照抵押贷款,我和王XX用房照从李XX处贷款40000元借给了刘克建,刘克建给我打了一张借款40000元的借条,后来我们就联系不上刘克建的事实。5、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21日,我用自家的房照从李XX处借款40000元,并将此款借给被告人刘克建,我多次让他还钱,他总说过两天就还钱,后来就联系不上他的事实。6、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我听刘克建说因为赌博欠别人的钱,我没见过郑XX玩黑3D,也没见过刘克建向郑XX报号的事实。7、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被告人刘克建从我借钱。我听说他是因为玩黑3D输钱的事实。8、证人袁XX的证言,证明我与刘克建于2013年5月份就离婚了,他总玩彩票和黑3D,我的车棚子没有翻新过,房子购买产权的钱是我亲属给我拿的,我四、五年间没有因生病住院的事实。9、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21日,刘克建说他朋友刘松岩要卖房子,我与刘松岩及他的妻子滕XX签了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的价格是100000元,我给付王XX40000元定金,滕XX给我打的收条的事实。10、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我不清楚郑XX是否玩黑3D的事实。11、证人吕XX的证言,证明我与被告人刘克建是朋友关系,我不知道刘克建是否向郑XX借过钱的事实。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克建的年龄等自然情况。13、借条,证明被告人刘克建向郑XX借款人民币80000元;向袁XX借款人民币70000元;向滕XX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1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克建��穆柏岩知道其欠郑XX75000元是玩黑3D的钱,并称其朋友李XX知道穆柏岩的电话,经查,李XX根本不认识穆柏岩,无法找到穆柏岩的事实。15、辽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批表、收条,证明滕XX、王XX收到李XX房屋定金款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16、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刘克建于2014年9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天台县看守所的事实。17、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18、抓捕经过,被告人刘克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克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刘克建提出其没有骗取三被害人的辩解,因三被害人均能够证明被告人刘克建以其妻子生病、购买房屋产权、翻修车棚子等理由���钱,证人袁XX的证言能够证明其没有生病、没有翻修车棚子,购买房屋产权也不是刘克建出的钱,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刘克建提出其欠郑XX是61000元,而不是80000元,欠袁XX是48000元,而不是70000元的辩解,因有借条能够证明被告人刘克建欠80000元,欠袁XX70000元,其提出已还部分钱款,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克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郑XX人民币八万元;返还被害人袁XX人民币七万元;返还被害人滕XX人民币四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黄金萍代理审判员  胡威威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