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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与何维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何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维斌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维斌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维斌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7559元(其中租金、物业费、房屋押金共计27000元,违约金1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3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立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