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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育强、杨玉璋与被告西安惠安惠鑫工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强,杨玉璋,西安惠安惠鑫工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113号原告:刘育强,男,汉族,1941年3月9日出生。原告:杨玉璋,女,汉族,1948年4月10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宗海,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太明,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工作者。被告:西安惠安惠鑫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蔚扬,男,西安惠安惠鑫工贸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应建,男,西安惠安惠鑫工贸公司职员,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育强、杨玉璋与被告西安惠安惠鑫工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为497元,由原告刘育强、杨玉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绍清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