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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美虹申请宣告黄跃南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美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海法特字第4号申请人黄美虹,女,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申请人黄美虹要求宣告黄跃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以其养父黄跃南在“海润18”运沙船任船员,2013年6月26日,该轮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深港码头附近沉没,黄跃南意外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黄跃南死亡。经查:黄跃南,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漳州市,系“海润18”运沙船船员。2013年6月26日,该轮在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深港码头附近沉没,黄跃南意外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跃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跃南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跃南自失踪至今没有音讯,经查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黄美虹作为黄跃南的养女,申请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跃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昆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