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戴友君与孟令忠、董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友君,孟令忠,董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商初字第5号原告戴友君,男,汉族,个体经营户。被告孟令忠,男,汉族,农民。被告董玉春,男,汉族,农民。原告戴友君诉被告孟令忠、董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友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令忠、董玉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友君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孟令忠以还贷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4日,借款人孟令忠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担保人董玉春也在借据上签了字,同时担保人董玉春又给原告出具证明,证明被告在富锦市兴隆岗镇幸安村由4垧土地,村长董玉春签字并加盖了富锦市兴隆岗镇幸安村委会公章,富锦市兴隆岗镇土地办肖亚军也在证明上签字并加盖富锦市兴隆岗镇土地办公章。借款到期后,原告找到担保人要求还款,担保人说让我等几天,过了几天后,原告又找到孟令忠,他以各种理由推脱,春节后,担保人董玉春不知去向,现在才回到富锦,被告孟令忠却不知去向,现在下落不明,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孟令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董玉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富锦市兴隆岗镇幸安村委会证明一份。意在证明被告孟令忠于2014年5月离家出走,现不知去向。证据二、借据一份。意在证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孟令忠由担保人董玉春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4日,未约定利率。被告孟令忠、董玉春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孟令忠、董玉春放弃质证,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孟令忠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被告董玉春未到庭,庭前提供答辩称:被告为借款人孟令忠提供担保属实,被告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也一直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董玉春未提供证据。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12月4日,被告孟令忠由担保人董玉春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4日,未约定利率,借款人孟令忠及担保人董玉春均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找借款人和担保人催要,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偿还。被告孟令忠于2014年5月离家出走,现不知去向。本院认为:被告孟令忠在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据上虽未约定利率,但原告要求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董玉春为被告孟令忠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董玉春应对该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孟令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及要求被告董玉春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令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戴友君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孟令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戴友君借款本金100000元的逾期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董玉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80元及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孟令忠、董玉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富军代理审判员 冯智烽人民陪审员 于东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苑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