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明光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庆林、滁州市德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王庆林,滁州市德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51号原告:明光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大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1410565922。被告:王庆林。被告:滁州市德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龙,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陆慧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原告明光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运输公司)与被告王庆林、滁州市德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滁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辛明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光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大伟,被告王庆林,被告平安财保滁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金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达运输公司诉称:2014年3月1日15时15分,王庆林驾驶皖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香泉往西埠方向行驶,当行至X033线10Km+430m处,在避让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迎面驶来刘雨驾驶的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庆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雨无责任。王庆林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德金物流公司,该车辆在平安财保滁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约定不计免赔。故起诉要求王庆林、德金物流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保费损失2742.40元(1371.20元/月×2个月)、驾驶员工资7000元(3500元/月×2个月)、营运纯收入损失20000元(10000元/月×2个月),合计30000元;平安财保滁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王庆林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其是德金物流公司驾驶员,应当由德金物流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平安财保滁州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其公司已对富达运输公司车辆修理等费用进行了赔偿;富达运输公司主张的每月1万多元的纯收入无证据证明;刘雨与富达运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不符合从事大货车驾驶员职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修理费发票开票日期为2014年4月1日,与来安县顺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证明相互矛盾,富达运输公司主张车辆修理2个月时间,依据不足,其主张损失合计3万元,没有依据。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其公司已经就相应的保险条款向德金物流公司作出详细说明及告知,该公司也已签字确认,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富达运输公司主张的营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在其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德金物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15时15分,王庆林驾驶皖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香泉往西埠方向行驶,当行至X033线10Km+430m处,在避让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迎面驶来刘雨驾驶的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庆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雨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至来安县顺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支付修理费21196.48元。因车辆停运损失,双方发生争执,富达运输公司起诉来院,要求王庆林、德金物流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营运损失30000元。平安财保滁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另查明:皖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德金物流公司。王庆林系德金物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2013年9月5日,该车辆在平安财保滁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6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5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富达运输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来安县顺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修理费发票复印件3张,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单复印件,富达运输公司与驾驶员刘雨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平安财保滁州公司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复印件、保险条款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富达运输公司的损失计算方法及依据是否合理,其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三、富达运输公司的损失如何承担。对于争议焦点一,事故发生后,富达运输公司将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至来安县顺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从来安县顺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及材料费发票载明的出票日期是2014年4月1日,但来安县顺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修理至2014年5月3日完毕,时间不一致,又无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修理期限无法认定;富达运输公司提供的与广东省恒达货物运输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因该合同名称、形式、内容较为混乱,富达运输公司未提供合同主体广东省恒达货物运输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证明,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富达运输公司与刘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刘雨所在的岗位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与驾驶员职业相悖,平安财保滁州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对富达运输公司主张的驾驶员工资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富达运输公司主张两个月保险费损失2742.4元,因保险合同系射幸合同,不能将年保险费按月平均计算损失,且平安财保滁州公司已就相关损失进行了赔偿,履行了保险责任,故富达运输公司主张两个月保险费损失2742.4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争议焦点二,王庆林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应由车辆所有人德金物流公司承担。因德金物流公司为皖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平安财保滁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约定不计免赔,故富达运输公司损失理论上由平安财保滁州公司承担,但平安财保滁州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2009版),第五条明确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水、停电、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德金物流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第2条中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故平安财保滁州公司提出的免责事由成立,富达运输公司的损失由德金物流公司赔偿。德金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中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明光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明光市富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