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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陈利君,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马朝晖,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培国,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陈利君,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姚春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国、陈利君、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的房产正由其他法院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春怡服饰有限公司、史培国、陈利君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10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