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邹后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邹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郑文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后青,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浦民初字第66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浦口哎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常州市北大街,该地属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