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程胜公司与原小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小龙,原新文,赵尧元,尉继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652325050000930(1-1)。地址:奇台县城健康西路。法定代表人:许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建明,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原小龙,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碧流河乡塘坊门二村36号,驾驶员。被告:原新文,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碧流河乡塘坊门二村56号,农民。被告:赵尧元,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碧流河乡东戈壁八村,58号,农民。被告:尉继成,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碧流河乡塘坊门一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原小龙、原新文、赵尧元、尉继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原小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