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与佛山市润百家建材有限公司、苏道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佛山市润百家建材有限公司,苏道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08-3号原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即海口综合市场对面)。注册号:440600500007365。法定代表人梁慧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世杰,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润百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349661。法定代表人苏道良。被告苏道良,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原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诉被告佛山市润百家建材有限公司、苏道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于2015年4月24日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财产保全费1910元,合共464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周树民审 判 员 袁 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艳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