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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撤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英芝、石宗贵与龙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英芝,石宗贵,龙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撤字第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英芝,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苗族,住花垣县花垣镇浮桥居委会锰一厂闷洞湾*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宗贵,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苗族,住花垣县猫儿乡新寨村*组。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龙萍,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苗族,住花垣县花垣镇登高楼居委会。上诉人吴英芝、石宗贵与被上诉人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4)花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吴英芝、石宗贵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吴英芝、石宗贵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花垣县人民法院(2014)花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代双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