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自深、韦容兴等与王滢超、王绪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470号原告江自深,居民。原告韦容兴,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坚兰,藤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滢超,居民,现于广西少年犯管教所服刑。法定代理人王绪基(王滢超父亲),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永宁(王滢超母亲)。被告王绪基,农民。被告李永宁。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沅桦。被告陈柏秀,农民。被告刘雪梅,农民。被告陈满荣,与被告陈柏秀是父子关系,农民。委托代理人莫志强,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球,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自深、韦容兴与被告王滢超等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周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吴浩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