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恢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良与被执行人薛志顺、王丽、杨素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良,王丽,薛志顺,杨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世良,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王丽,女,46岁,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薛志顺,男,48岁,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杨素洁,女,1954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世良与被执行人薛志顺、王丽、杨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2004)宁民一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4)宁民一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