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佳明与被告尹海贵、满城县平安大街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明,尹海贵,满城县平安大街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朱佳明,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惠阳街苗平*排*号。委托代理人薛瀛,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海贵,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满城县要庄乡南宋村。被告满城县平安大街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原告朱佳明与被告尹海贵、满城县平安大街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朱佳明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赫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