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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金坛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坛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25号申请人金坛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南环二路99号。法定代表人潘成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文全,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良常西路308号。法定代表人于锁顺。金坛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7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72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72号仲裁裁决书。审 判 长  时 坚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戴铭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