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与田建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田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310号原告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城西八路15号621室。法定代表人孙文武,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安飞,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华,男,生于196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557.5元,由原告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