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陆卫星与钱小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星,钱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陆卫星。委托代理人李纯、李慧卉,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小男。原告陆卫星诉被告钱小男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卫星委托代理人李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小男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钱小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结束后,被告钱小男到庭。经合议庭决定,由审判长顾小炜公开开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原告陆卫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纯,被告钱小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08年8月14日确认被告因经营需要共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协议书一张,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早就认识。2007年被告离婚后经营一家小企业。2008年,原告开设饭店,被告碰到原告后,在原告的唆使下打麻将赌博,打麻将的钱都是原告借给被告的。几个月后,企业亦倒闭了,被告也不到原告处赌博了。原告要求被告写张借条,当时算下来一共借了75万元。后来原、被告双方到一律师事务所写下一份协议书,确认借款100万元,当时原告说反正被告还要赌钱、借钱,先写100万元再说。之后,被告曾陆续归还过7~8万元,后来被告再也无力归还钱了。所以,被告欠原告的是赌债,而不是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原、被告于2008年8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被告)确认,为经营需要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共计向甲方(原告)借款100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被告)先前所写的借条作废,包括出具给鲁晓东的30万元借条;乙方(被告)承诺,如遇乙方(被告)所拥有的位于吴中区郭巷街道浮桥...小浮桥..号房屋拆迁,甲方(原告)就上述拆迁待遇享有优���受偿的权利。被告对上述“协议书”无异议,承认名字是其所签,但只借75万元,并且是赌债。此外,关于鲁晓东的30万元借条是其所写,但实际上是欠原告的,其他的借条则没有了。对此,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向其表示企业经营需要一笔资金,要求原告为想法解决一下资金困难,故原告于2007年3月初借给被告18万元,5月中旬,又借给被告40万元,6月底再借给被告12万元,故当时借款共计70万元。后来在2008年5月中旬,原告代被告归还了鲁晓东借款30万元,因此借款金额累计为100万元。因听说被告离婚了,故要求被告出具借款依据,所以才有了上述的“协议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艾某到庭陈述,其曾在原告开设的饭店里任经理,被告借款时其在场,因此了解原、被告之间于2007年3月份借款18万元,5月份借款40万元,6月份借款12���元的事实。证人施某到庭陈述,原告曾于2008年5月向其借款25万元,至于该笔款项的用途不清。证人施某在回答被告“一起打麻将,参与赌博”提问时,表示是打过麻将,但“金额不大,输赢几千元”。原告认为,证人陈述的借款就是用来替代被告归还鲁晓东的30万元借款,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是原告与证人一起投资夜总会的投资款。此外,被告在庭后提供书面意见,表示对上述两位证人持有异议,认为证人艾某是原告的朋友,在原告开设赌场时帮原告看门、望风,其所作的是伪证;证人施某的证言没有什么证明力,反而能证明“在原告赌场里一起参与赌博”的事实。然而,被告除了上述陈述外,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审理中,本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成。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讼争的借贷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因其企业经营需要先后于2007年3月份借款18万元,5月份借款40万元,6月份借款12万元,分三次共借款70万元,同时,代被告归还他人(鲁晓东)借款30万元,由此,被告至今结欠其借款包括代为归还的借款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为此,原告提供了原、被告于2008年8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及其两名证人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虽然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其结欠原告的是赌债,而非借款,并且所欠赌债的金额为75万元,而非协议书反映的100万元。同时认为证人艾某与原告均系有前科劣迹人员,是原告找来的证人,证人所述的现金交付��然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其证言不可信。然而,被告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的成立。由此可见,就上述争议,原告所举证据占有明显优势。结合被告在庭审中关于“写过一张鲁晓东借条”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之诉称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被告辩称的事实却无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1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起算日有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小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卫星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9100元,由被告钱小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行园区支行,户名: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户;帐号:10×××99。审 判 长 顾小炜人民陪审员 华 康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