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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樊常兵、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樊常兵,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罗沧海,行长。被执行人:樊常兵,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8817。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2524。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执行樊常兵、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樊常兵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88号1栋A410房(权证号码:01××35);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浩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