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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庆榕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山西庆榕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孟爱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山,男,该单位职员,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山西庆榕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242155、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玖月零伍日、出票人济南邦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友邦铸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叁月零伍日、支付人齐鲁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庆榕烨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乐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