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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晓娟与林仁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娟,林仁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黄晓娟,女,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身份证号。被告林仁智,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原告黄晓娟与被告林仁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黄晓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晓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黄晓娟承担。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