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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裁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猛与韩历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猛,韩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赵猛,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历山,男,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齐宣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