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永福、廖光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永福,廖光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75号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龙岗坊11幢B座附层。法定代表人雷贤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旺祥,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福,男,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廖光银,女,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永福、廖光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已将所欠物业费缴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物业费缴清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闽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加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