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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羊砝码仪器有限公司金羊天平仪器厂与常熟市意欧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羊砝码仪器有限公司金羊天平仪器厂,常熟市意欧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67号原告常熟市金羊砝码仪器有限公司金羊天平仪器厂,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吴纪麟。委托代理人郑尧、薛祥民,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意欧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联丰路25号-2。法定代表人汪琪。委托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金羊砝码仪器有限公司金羊天平仪器厂诉被告常熟市意欧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金羊砝码仪器有限公司金羊天平仪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昱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