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曹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