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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凤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波,胡喜波,冯有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波。被执行人胡喜波。被执行人冯有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牡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喜波、冯有库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喜波、冯有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喜波存款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