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凤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波,胡喜波,冯有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波。被执行人胡喜波。被执行人冯有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牡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喜波、冯有库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喜波、冯有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喜波存款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