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泰诚贸易有限公司与牛志强、繁峙县长宁华茂运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邯郸市泰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法定代表人:韩永红,该公司经理。被告:牛志强,1972年3月14日。被告:繁峙县长宁华茂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法定代表人:张新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泰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志强、繁峙县长宁华茂运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牛志强、繁峙县长宁华茂运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34075元的财产或者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牛志强、繁峙县长宁华茂运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34075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孟广印审判员武伟燕审判员李美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刘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