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民终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白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上诉人白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某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白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厉 伟审 判 员  刘伟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冰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