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范嘉昊与张勇、潍坊市潍城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客运汽车出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嘉昊,张勇,潍坊市潍城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客运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89号原告范嘉昊。法定代理人付艳君。委托代理人刘秀芳,潍坊奎文恒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客运汽车出租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嘉昊与被告张勇、潍坊市潍城区交运汽车运输公司客运汽车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嘉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嘉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嘉昊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