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福海与陈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海,陈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160号原告:陈福海。被告:陈金福。原告陈福海为与被告陈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金福立即归还借款6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6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福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金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4日,被告陈金福向原告陈福海借款6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问陈福海借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两年内归还,如不归还,陈塘房屋抵押。利息壹分计算。”2011年11月30日,被告陈金福在借条上注明“到2012年10月份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陈福海催讨,被告陈金福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福海借款6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6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被告陈金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