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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办事处龙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花照英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办事处龙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花照英,花伟伟,花鹏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办事处龙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办事处龙源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立东,该社区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照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伟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鹏伟。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办事处龙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称龙源社区)因与被上诉人花照英、花伟伟、花鹏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龙源社区提供证明一份,载明原西河区村资产由奎文区梨园街道办事处西河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称西河区社区)管理并独立运作,龙源社区只负责所辖区域的社会管理居民服务事务,该证明由西河区社区、龙源社区盖章确认,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应进一步查明西河区社区是否撤销,龙源社区对西河西社区的债权债务是否具有承继关系,进而对诉讼主��资格和责任主体依法作出认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允厚代理审判员  贾元胜代理审判员  李金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