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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汪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汪某某,吴某1,吴某2,吴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43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某1,女,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吴某2,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吴某3,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上述三列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第三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蔚青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人民陪审员  杨锡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