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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壕民初字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壕民初字0003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无业,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为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某某(2013年8月23���生)。由于原被告在生女后分居两地,相互间缺乏一定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被告经常上网、玩游戏,导致双方经常吵架。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我迫于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望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某某(2013年8月23日生)。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未归。婚生女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居委会出具的被告的身份证明介绍信一份、下落不明证明一份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为经人介绍相识,对彼此缺乏一定的了解,在此情况下草率结婚,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以致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造成原、被告丧失了婚姻存在的感情基础,因此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应当准许。因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无法查清、核实,因此本案不予调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2013年8月2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3600元。分别于每年的6月1日给付。2015年抚养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岩代理审判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常XX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