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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平诉被告王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平,王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31-2号原告:张晓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王洪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平诉被告王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洪云位于延吉市明大小区2-5-5房屋的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洪云名下位���明大小区2-5-5,面积为74.36平方米,房号5-4-2、幢号112、丘地号12-2,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2342**号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原告张晓平名下的位于延吉市西山街1489号3单元502、面积为153.64平方米、房屋编号为10-0-403-3单元502、房产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5142**号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张晓平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晓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