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勇志、张丽、吕勇君、童旭辉、吕志明、黄翠容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吕勇志,张丽,吕勇君,童旭辉,吕志明,黄翠容,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黎明街24号就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8416989-1。法定代表人李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勇志,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女,生于1976年8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吕勇君,男,生于1979年8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童旭辉,女,生于1978年8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吕志明,男,生于1952年7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黄翠容,女,生于1954年7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2112876-0。法定代表人黄翠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371号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勇志、张丽、吕勇君、童旭辉、吕志明、黄翠容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整体处理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7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泳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