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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男,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执行人朱某乙,男,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甲与被执行人朱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费8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