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罗福枝与李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福枝,李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950号原告罗福枝,女,193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飚,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1979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何怀东,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法定代表人隗晓牧。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福枝与被告李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福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19元,由原告罗福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