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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高巧与沈晓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高巧。委托代理人赵崇樨、陈旭初(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晓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江干法院(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000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0.00元,合计人民币709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晓霞人民币70207.21元。被执行人沈晓霞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沈晓霞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学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