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陆国与董立军、邵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陆国,董立军,邵红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8号原告王陆国,邢台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立军。被告邵红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陆国诉被告董立军、邵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陆国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董立军、邵红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陆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陆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陆国负担。审 判 长 周 婧人民陪审员 马永安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