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蓬执字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0-851刘玉珍与赵波、葛荣荣劳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珍,赵波,葛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蓬执字851号申请人刘玉珍,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长岛县。被申请人赵波,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刘家沟镇墟里村。被执行人葛荣荣,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玉珍诉赵波、葛荣荣劳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与(2010)蓬执字第850号案的被执行人系同一被执行人,经合议,同意将本案合并到(2010)蓬执字第850号案子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0)蓬执字第851号案子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荣宗代理审判员 任玉堂代理审判员 王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乙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