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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向阳、徐书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向阳,徐书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092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满堂,该社信贷员。被告陈向阳,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书敏,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向阳、徐书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陈向阳、徐书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陈向阳、徐书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