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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杨雅君,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杨红妹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催缴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愈佳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