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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爱国与郝杰、赵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爱国,郝杰,赵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00515号原告彭爱国。委托代理人张巨坤。被告郝杰,淮安市淮安区迎春嘉园14-1103室。被告赵冰。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15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爱国与被告郝杰、赵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爱国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减半收取,由原告彭爱国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