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法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肖某某、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臣,肖树义,叶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刘相臣,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肖树义,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叶春娇,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刘相臣与被执行人肖树义、叶春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在实际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执字第602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