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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兰,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兰,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小兰经济补偿金10334.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将案件款10344.5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王小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