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霍山县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质量监督一审 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霍山县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田学真,局长。被执行人霍山县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霍山县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混凝土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霍)市监罚字(201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霍山县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混凝土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霍山县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贰拾元整。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霍山县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至今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霍)市监罚字(201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霍)市监罚字(201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霍)市监罚字(201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学明审判员  杨全新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源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