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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静与周凡杰、周海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周凡杰,周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徐静,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被告:周凡杰,男,1988年7月6日出生。被告:周海波,男,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负责人:于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荣,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诉被告周凡杰、周海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静负担。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