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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天钢、姚华英、杨剑雄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天钢,姚华英,杨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天钢,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华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剑雄,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天钢在竹园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存款扣划238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