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天钢、姚华英、杨剑雄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天钢,姚华英,杨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天钢,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华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剑雄,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天钢在竹园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存款扣划238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