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某与赵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未提供相关证据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涛审判员 李思华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