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马应胜与珠海市腾胜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应胜,珠海市腾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18号申请执行人:马应胜,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955。被执行人:珠海市腾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莫日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腾胜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香山支行账户44×××51内存款人民币10673.8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冯敏聪 搜索“”